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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普法话同居http://www.xishui.net 2008年03月24日19:46 李齐律师
一日参加老领导女儿的婚礼,吃饭时我被主人安插在一群动感十足的年轻人身边,这些年轻人都是新娘的同事。我自认为和这些年轻人有些代沟,就闷头吃饭,可耳朵可没闲着,听这些年轻人谈论对这婚礼的看法。 “当我看到新娘戴上钻戒时好感人呀,这是女人最幸福的时刻。”一位女孩在席间发表自己的看法。 “没有那么夸张吧,戴上了戒指就意味着戴上了枷锁,我才没那么傻那,我和男友合得来就聚,合不来就散,自由度大一些,多好。”另一位女孩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哎呀,你那是非法同居。” “别扣大帽子,你把那非法两字去掉,人家那就叫同居。” 很快一桌年轻人分成两个阵营。 “李律师,咱俩整点白的”。新娘的父亲见我只顾吃饭,就过来劝酒。
一杯酒下肚,不太会喝酒的我,也感到自己年轻了许多。 新娘的父亲见我把百酒干了,就到别处劝酒去了。 “哈,大叔是律师!?我们争论成这样,你咋不吱声那?”一位女孩突然发难。 “我在归纳你们各方的观点。”我支支吾吾答道。 “大叔,你能给我们讲一讲什么是同居吗?没结婚在一起住就是非法同居吗”一个细弱的女声传入我的耳朵,我抬头望去,却看到很多渴望求知的眼神。 好吧,咱们边吃边聊,我呷了一口啤酒说道:所谓同居实质上是在说“同居关系”。所谓“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同居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包括: 1、双方均无配偶,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2、双方均无配偶,同居不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同居不是以夫妻关系进行的。 4、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同居是以夫妻关系进行的。 狭义同居关系:是指前两种同居关系。未婚男女之间的同居是属狭义的同居关系。 对于狭义的同居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既不支持也不反对,这一点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中看出,该解析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这表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这仅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 对于第3种,即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同居不是以夫妻关系进行的。婚姻法则明文禁止,我们不妨还将其称为“非法同居”当然随着婚姻法新的司法解析的出台“非法同居”这一词也显得不是很准确,我们不妨拿来先用一下。通常一般情况下,这种同居关系是由《婚姻法》和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来调整的。有一般就有特殊,当你的同居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你又是明知,那么无论这种同居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其行为要受到刑事法律的调整,即涉嫌破坏军婚罪。 第4种同居关系是我国《婚姻法》和《刑法》明令禁止的。如果一方有配偶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要受到《婚姻法》和《刑法》的调整。即涉嫌重婚罪。 而我们现在年轻人经常所说的“同居关系”一般都是指的狭义范畴。 “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怎样界定哪?”一个男孩问到。 “双方可以签定一个协议,加以明确。” “如果双方没签这样的协议哪?”有人继续问到。 这个问题问得好,如果同居双方要分手,又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财产的分割是一件很棘手的问题。 关于狭义范畴的同居关系中双方财产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涉及。但我们可从相关的一些司法解释中得知,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所谓的“一般共有”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是不太一样的。这里所说的一般共有,我理解是与夫妻共有相比较而言的。之所以说按“一般共有”处理,是因为按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都是共有财产。但是“一般共有”一般是在共同劳动中形成的,肯定不包括上述财产在内。 一般共有是什么情形的共有的确是个问题,我认为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按份共有处理是困难的,主要是因为份额无法确定,因此宜按共同共有处理。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毕竟也组成了“家庭”,也有“家庭”分工,女方的家务劳动也是劳动。因此,如果一方不能证明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就应该认定为共同财产。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对于债权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 总之,从法律规定而言,双方同居前的个人财产仍属个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若证明不了是双方的,那么财产登记在哪方名下,即属哪方的。但对一些不动产要慎重,例如房屋,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必须登记的不动产,因为其价值高,对双方的影响较大,必须采取谨慎处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非登记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且登记方又否认不动产系双方购置,则该不动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以个人的观点,是不赞成未婚同居的,因此按我国现行的法律来看,同居双方的很多权利难以保障,如果同居的双方一旦要解除关系时,首先应协商达成财产处理协议,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按协议处理。如果同居的双方就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同居期间财产争议提起的诉讼可以受理,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不予受理。 说到这里我看宴会已接近尾声,大家也吃得差不多了,就说今天就到这里,就到这里吧,如果还有什么疑问,请给我打电话。 事后,我没有接到电话,也不知道我的话他们听进去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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