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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盖章而没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http://www.xishui.net 2005年11月06日18:36 浠水网
律师答疑:只盖章而没签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问:上月我看中一套商品房,原来说好上周我去签合同。因为那天有急事,所以我只得找了个朋友代我去签了合同,当时我把自己的私章给他带过去了。回来后,我发现合同上仅有我的盖章,而没有我的签字。听同事说,只盖章没有签字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为此,请问是否确有此事?读者李明 答: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在法律上属于合同生效条件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根据该两条规定,一般合同的生效只需具备签字或盖章中的一项即可。 在此要注意的是,你并不能把上述分析硬套到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目前本市采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生效条款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____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如果你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需经公证才生效,那么只有签字,未经公证的合同仍是无效的。另外,有些开发商还会在合同中,对生效条件作出补充约定,如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那么仅有签字,合同也未必生效。 由上述分析可见,商品房买卖中,签字有时只是合同生效条件之一。合同签字并不当然有效,具体还得看合同对生效条款是如何约定的。 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该合同自某银行与甲公司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始生效。现合同上仅有甲公司的盖章及不能证明是何人伪签的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问:该合同能否生效? 解答:在这一合同中,主要看是否双方已经履行了主要的合同义务,构成了事实上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时,缺少一方当事人的签字,不能单纯从形式上判断合同不存在,而应研究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一无,另一方也接受了履行,就说明双方以履行主要义务的事实行为达成了合意,并且弥补了形式上的不足。根据《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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