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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办过户手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http://www.xishui.net 2005年11月10日00:26 东楚晚报
案例:今年3月,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王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作价12万元出售给李某,签订协议之日李某预付房款10万元,余款2万元于同年4月10日前王某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王某承诺在5月10日之前协助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协议签订后,李某按约付清了房款,王某也交付了房屋。后来,王某反悔了,不想把房子卖给李某。5月10日,李某依约要求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王某拒绝。6月,王某诉至法院,以房屋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法院判令李某归还房屋,并表示愿意退还房款本息。 律师说法 解答: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柯丹律师 上述案例中,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王某与李某诉争的案件事实清楚,焦点是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不办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和行政规定,是无效民事行为。但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买卖房屋双方应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条例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不动产的监督和管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的房屋买卖协议即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令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房款两清,王某拒绝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王某与李某的房屋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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